為了做好電力金具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國務院第44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8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電力金具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電力金具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電力金具產品。
1.3 本實施
細則適用于電力金具。電力金具是連接和組合電力系統中的各類裝置,起到傳遞機械負荷、電氣負荷及某種防護作用的金屬附件;按作用及結構可分為懸垂線夾、耐張線夾、連接金具、接續金具、保護金具、設備線夾、T型線夾、母線金具、拉線金具等類別。